广西11选5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七章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章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第三十二条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